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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目前已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最高月缴存额上调至元,执行时间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按照“最高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12%,最低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最低月平均工资的6%”的规定进行计算。据今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市直、鹤城区、中方县最低月平均工资元,沅陵县等11县市区最低月平均工资元。
按此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可达元,较上年月均增加元;中央、省属直管单位最高月缴存额仍参照长沙市年度缴存标准元执行,较上年月均增加元。市直、鹤城区、中方县最低月缴存额为元,较上年月均增加18元;沅陵县等11县市区最低月缴存额为元,较上年月均增加12元。另外,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返乡务工人员最低缴存额为统计部门对外发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最低月缴存额为元,较上年月均增加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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