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掌控二类疫苗采购、接种等诸多行政权力,使得疾控部门极易产生权力寻租行为。
作者|王丽娜
一支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疫苗)从生产到销售,再经过疫苗“贩子”几道转手,直至付费接种——整个过程中,价格已翻番不少,每次流转价格层层加码的背后,一些灰色规则隐现。
3月22日,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提出,非法疫苗涉案地区的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主动介入侦查,依法严厉惩治相关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背后的职务犯罪。
疫苗案件背后会有哪些职务犯罪的风险?或许可从近年来公开的司法案例,一探其中的“秘密”。
从公开的司法案例库中,以“二类疫苗”、“案由刑事”作为检索词,共检索出20起有效案例(剔除重复和无直接关系案件)。其中,仅一起案件的被告人为采购招标代理商,其余被告人来自各级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高发人员是各级疾控中心免疫科负责人,具有采购和分发疫苗的职务便利。
▍案例揭腐败链条
承载着疾病预防功能的一支支疫苗,在流通中,几经转手也不免会沾染逐利和权力寻租行为。
20起案件样本均属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涉及到的罪名有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行贿、玩忽职守、非法经营。
在职务犯罪中,利用二类疫苗牟利的案件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主要有三种类型。
最为常见的是在疫苗采购中收取回扣或者贿赂款项。比如贵州水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办原主任苏丹、湖南省怀化市疾控中心生物制品科原科长李世军等,他们利用疫苗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取多个疫苗供应厂商的回扣或贿赂。
疫苗的回扣比例因种类、采购数量等不同。在李世军案中,一支45元的甲肝疫苗,他抽取6.5元作为好处费,每支流感疫苗、狂犬疫苗、风疹疫苗分别收取的回扣是5元、5元、0.5元。
回扣金并不从单位走账,而是通过账外销售的方式。在账外销售疫苗时从接种单位和客户货款中扣走,李世军以现金方式获得。
牵涉李世军案的代理销售商株洲华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华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华一)有诸多关联,两家公司的法定负责人是同一个人。湖南华一因涉嫌虚构疫苗销售渠道已被责令暂停经营进行整改。
第二类是在二类疫苗分发中侵吞公款,采取加价销售、收款不记账、不上缴的手段,作为单位小科室创收项目弥补经费不足或者个人中饱私囊。
目前,各级疾控机构虽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但并非财政全额保障,部分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二类疫苗的销售作为创收来源,甚至承包给内部人员搞创收。
如湖南宣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主任韩某某及其同事,明知二类疫苗销售利润属于财政非税收入,且按照规定都应该上交县财政的前提下,逾越职权,擅自决定将二类疫苗销售利润予以截留,用于单位职工福利及免疫规划科的提成和补助。
与此类似,怀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制品科原工作人员潘文辉,伙同同科室工作人员,采取购进疫苗不入库的方式,进行账外销售,隐瞒销售收入,将销售收入进行集体私分及用于科室成员及家属集体旅游。
该案的司法文书显示,搞账外销售一是为了能从收入中拿点钱出来分;二是为了隐瞒每年销售疫苗的实际利润,“以免市疾控中心增加次年生物科上交的经济任务”。而为了创收,该疾控中心自年至年,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由科室全额承包制管理。
▍疾控部门易产生寻租
与一类疫苗由政府出资免费提供、统一采购并逐级配发不同,二类疫苗采用的是市场化流通机制。
当前中国构建的疫苗流通接种监管体系,源于年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规定,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疫苗生产企业可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药品批发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
因此,与统一的购销模式不同,对二类疫苗采取的是市场化分散购销模式。而在条例颁发前,二类疫苗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垄断,集中逐级向下配发销售。这种单一的供应渠道,使二类疫苗流转环节太多且层层加价,导致疫苗价格虚高和权力寻租。
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管理科原副科长、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受贿案,是条例出台前典型的权力寻租案。因参与决定全省所需疫苗的种类和价格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二类疫苗中,为疫苗经销商谋取利益予以关照,收受贿赂万元,获判无期徒刑。
二类疫苗市场化之后,层层加价的现象并未消除,还因监管不当和监管不力、权力寻租、各地供应比较混乱等因素,不断爆出二类疫苗在质量和流通中的问题以及假疫苗事件。
为了加强疫苗管理,目前广东、北京等部分省市规定由各地市疾控中心统计各接种单位所需二类疫苗的品种、数量等,公开招标、协议供货采购。
但这也并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因疫苗供需等变量因素加剧腐败产生。如广东揭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原科长邱志远,为使揭西、普宁、惠来、揭东四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顺利通过现金结算方式购得二类疫苗,再加价销售给基层卫生院获取利润,收取贿赂9.7万元。
现金结算的方式与财政收支两条线的体制存有关联。疫苗收入属于财政非税收入,揭西疾控中心为了规避给揭西财政的上缴款,用现金从市疾控中心购进疫苗,加价10%发到卫生院,以获得利润。为获得上级疾控中心的同意,因此向邱志远行贿。其他行贿人的理由还包括疫苗供应紧张时拿不到疫苗,上级调拨的数量不能满足基层需求等。
这种情况还会导致腐败窝案的产生。比如在李世军案中,李为了能让怀化疾控领导及财务人员在工作中给予关照,使之放松对疫苗采购、销售中的监管,利用过节送礼等名义给怀化疾控原主任唐宏林等人行贿。
现金结算及前述提到的账外销售方式还会滋生贪污公款的现象。另外,还会产生自行采购,绕开正规渠道从非法渠道采购的风险。
上述案例显示,疾控部门成为二类疫苗流通过程中权力寻租的高发区,因掌控二类疫苗采购、销售、接种等诸多行政权力,使得疾控部门极易产生权力寻租行为。
流通渠道是否需要调整和如何做到有力监管,亟须反思。3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与控制局局长于竞进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有多家疾控机构,接种单位20多万家,疫苗的生产流通企业直接向接种点供应疫苗,点多面广,监管的难度比较大。目前正在研究改进二类疫苗的监督管理。
附:涉及二类疫苗的司法案例
被告人原单位案情罪名裁判结果杨某湖北天门、张港卫生院违法批准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用于购买心电图仪、二类疫苗等,致使居民应享受的6.4万余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空。滥用职权免于刑罚李世军湖南怀化市疾控中心生物制品科负责二类疫苗采购中,索取、收受疫苗供应厂商回扣合计.2万余元。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行贿13年杜某某辽宁义县疾控中心免疫科经营管理二类疫苗时,采取加价销售、收款不记账,不上缴的手段,侵吞差价款5.6万余元。贪污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黄某浙江瑞安市塘下镇预防保健分站私自从非法渠道购进第二类疫苗,掺入从正规途径购进的疫苗搭售,使塘下预防保健分站少收入7.7万余元。贪污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潘文辉湖南怀化市疾控中心购进疫苗不入库账外销售,将销售收入58.6万元集体私分。贪污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韩某某等3人湖南宣化县疾控中心擅自截留疫苗利润,用于单位职工福利及免疫规划科的提成和补助。滥用职权免于刑罚邱志远广东揭阳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使揭西县、普宁市等4个疾控中心顺利通过现金结算购得二类疫苗,再加价销售给基层卫生院,收受感谢费9.7万元。受贿、挪用公款6年6个月罗耀星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管理科采购疫苗中,伙同他人收受贿款万元,分得万元,另还单独收贿.5万元。受贿无期徒刑苏丹贵州水城县疾控中心应急办采购二类疫苗的过程中,收取疫苗供应商贿赂20万元。受贿10年姚某安徽利辛县疾控中心在二类疫苗采购过程中收受他人款物7.98万元。受贿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莆田市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陈某某代理商为使公司在饮用水水源标志、二类疫苗采购等方面获得帮助,行贿30余万元。单位行贿罚金30万元;免于刑罚杨建伟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疾控中心计划免疫科在二类疫苗的购进和分发中收受疫苗供应商回扣1.1万元。受贿免于刑罚李秀炎河南叶县疾控中心计划免疫科在二类疫苗的购进和分发中收受疫苗供应商回扣1.4万元。受贿免于刑罚马XX广西来宾兴宾区某局疾控妇幼股辖区内患者使用假人用狂犬疫苗后患上狂犬病死亡。玩忽职守免于刑罚黄春河广东揭西县疾控中心计划免疫和传染病防治科主任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购买二类疫苗,侵吞帐外疫苗收入1.5万元。贪污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江某某湖北天门、小板卫生院将基本公卫补助资金79.9万余元,用于购置设备、药品转销(购买二类疫苗)等。滥用职权免于刑罚张某山东曹县古营集卫生院擅自决定从非法渠道购置疫苗,用于门诊患者接种,从中获利2万元。非法经营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赵某某山东平原县防保站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将公卫专款.9元占为己有,其中包括疫苗收入余额。贪污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韩棋潇浙江嵊州市三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瞒报、截留、伪造经费收入报表等手段,非法侵吞有价疫苗款、儿检费等53万余元。贪污5年6个月刘某山东昌乐县疾控中心截留并挥霍疫苗销售款33.4万余元。贪污6年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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