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了确保营改增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涉税业务,平稳有序地实现税制转换,现将怀化市范围内营改增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现行营业税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税务登记营改增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统一由原主管地方税务局向国家税务局移交,国税机关负责与纳税人核实确认信息,不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年5月1日后新办户,对于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证”的要求,在首次办理涉税业务时,进行税务信息补录无需发放税务登记证。对于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具体需要,可以为其发放税务登记证。
三、管辖划分按属地管理原则,怀化市各县市区营改增纳税人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负责管辖。
怀化市城区内营改增纳税人由怀化市鹤城区国家税务局和怀化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分别管辖。以舞水河为界,河东由怀化市鹤城区国家税务局管辖,河西及怀化市工业园由怀化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管辖。
四、申报缴税营改增纳税人应于年5月15日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营改增纳税人年5月1日后取得的应税收入,如果国税机关核定是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请于年6月27日前,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年5月份的增值税;如果国税机关核定是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请于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之规定,年5月1日后营改增纳税人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五、发票领用自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年6月30日。
年5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领取增值税发票。需要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登记,方可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手续。
年5月1日以前,试点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年5月1日后,使用原地税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需继续使用原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在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到国税机关免费办理税控收款机转换手续。
六、服务咨询营改增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治疗白疗癜风用那些白癜风怎么治疗可以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