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南怀化查处鲁易购案的情况反映一个正常运行的创新型实体集团企业被摧毁,将全国数十万会员推向灾难,公司高层领导被押14个月,取保候审37多人批捕12人。尊敬的×××领导:在湖南怀化以涉嫌传销罪查处全国拥有几十万投资人的创新型民族实体企业杭州鲁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山东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易购)时,没有让投资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不是站在党和国家发展民营企业的方针政策上助推民营企业,而是通过查封抓人达到逐利执法的目的。造成巨大财产经济损失,给几十万投资人家庭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本案年2月12日开始查封公司、抓捕公司领导,由怀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于年5月21日由怀化检察院移送怀化洪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两次庭审于年11月14日一审判决,目前还不知二审何时开庭。下面就所了解的详细情况汇报如下:第一、查处中主要违法事实一、将一个由民事纠纷引起的举报上升为刑事案件立案;二、怀化公安不是公正的、而是按臆想的传销罪名,采用威逼、引诱的手段,收集证据和取证;三、以逐利执法为目的,不顾几十万投资人和鲁易购公司的合法权益,非要查封、抓捕大量公司领导,其结果只能是扼杀一个创新型民族实体企业;四、摧毁了一个运行近2年的发展势头良好、社会荣誉接连不断、几十万投资人非常拥护的创新型民族实体企业,给社会维稳和几十万家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五、忘记了我们的党和国家的性质,背离了刑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违背人民意愿,严重失职。第二、主要事实依据一、借助传销罪名达到非法目的1、鲁易购是怎样一个公司鲁易购做为一家集金融投资、电商贸易、影视文化、餐饮酒店、医疗养老、汽车销售等多元民族实体企业,目前全国拥有会员几十万,按国籍有中国(含台湾)、泰国、加拿大、韩国等。它的做法是以众筹的方式将大家的小钱集中起来,走共同参与、共同持股、共同发展之路;通过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资金产生更大收益,结果企业发展,投资人收益。鲁易购的创新在于企业组织结构、资金流转方式、企业的产权和分配模式,可以说鲁易购的模式是对生产要素的创新整合、对生产关系的调整完善(遗憾的是办案部门没有去了解思考这些问题)。我们知道,生产关系的变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纵观历史,每一次大的社会变革和进步,都伴随着生产关系的调整,如新旧中国的转变、改革开放诞生的个体户和民营企业等。鲁易购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分享经济”,“发展民族实体经济”,“互联网+实体经济”的背景下,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鼓舞下,结合自身条件,通过大胆尝试,闯出一条民营企业走“互联网+实体企业+分享经济”的生存发展之路。这样一个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国利民有利于投资者的创新型民族实体企业,怎么能以传销罪查处呢?2、刑法对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标准认定刑事案件,首先应确定是否犯罪,然后再确定犯什么罪。关于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怀化洪江市公诉书和判决书所提出的犯罪事实,除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包括策划、组建、管理和市场开拓)外,只剩下加入鲁易购需要入门费和会员的收入与所推荐人的业绩的一定层级有关(其实鲁易购的分配制度也包含收入与层级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有这种认识是缺乏对制度的了解)。众所周知,入门费和收入与下级的一定业绩形式有关,这只是企业对分配运作模式的一种形式选择,采取类似模式的行业和企业很多,并且这种模式代表了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如直销业、保险业、创业期的互联网平台、一些生产销售和服务型企业等等,由此说明这种模式本身并不违法和犯罪。做为一种企业运行的创新模式或形式,它即可以造福社会和人类,也可以危害社会和人类,这取决于动机和结果,但模式和形式本身不能决定行为方向和结果。这就好比有人看到一个拿刀的,就以涉嫌持刀抢劫罪起诉持刀人,但法院初审后认为持刀人没有抢劫的动机、行为和结果,就不予受理;再比如鲁易购案宣判前,因为不了解情况,老百姓把办案部门还看做是公职人员,是正义和法律的化身,宣判之后就要打个问号了!起诉书和判决书中没有公司和被抓公司领导人伤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行为和结果做为事实依据,没有公司愿景和公司领导做事的动机。没有犯罪的动机、行为和结果,公司和公司领导何罪之有?又何来传销之罪?!既然以涉嫌传销罪抓人查封公司,我们就假设公司领导已犯罪,再来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和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看看公司领导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整体表达的方式规定:认定组织领导传销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法律要件,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其内容,即传销必须有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这个内容,是商品领域内的事,是在推销商品的名义下所发生的相关行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其形式,也是公众较为熟知的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或类似形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是其手段,即是否自愿加入,有无诈骗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其结果。显然,仅以形式要件对鲁易购和公司领导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受理、立案、提起公诉是一偏概全,适用法律不当,有悖立法本意,而刑法的效力等级高于部委的政策法规。3、认定鲁易购是传销、公司领导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不合法广大投资人眼中的沈德同是带领大家创办新型民族实体企业、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好企业家,主观上为发展民族实体企业而日夜拼搏,没有传销犯罪动机,判决书中提供的资金流向就是最好证据;客观上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的行为结果事实,也没有造成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结果事实。一审判决仅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认定组织领导传销罪必须同时满足内容、形式、手段和结果四个法律要件之一的形式要件,做为唯一的判决依据事实(判决书所述其它事实包括证人证言、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书等,均应属于企业正常的策划、管理和经营内容的记录,无效证据应与排除),属于一偏概全,适用法律不当。如果依照一审判决的逻辑,还可以定鲁易购为诈骗罪、非法集资罪等,这显然有悖立法原则。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不合法的。4、逐利执法是将鲁易购定为传销罪的目的因为定为传销罪,将没有受害人,所有资金都将做为赃款追缴,并按比例返现。我们投资人宁愿接受一个自生自灭的鲁易购,到最后也不过是个民事案件;绝不接受这种假公济私、乘火打劫的强盗行径;不仅给无辜的投资人扣上了传销罪的帽子,还掠夺了投资人的血汗钱,破灭了我们翻身致富的希望。怀化在一不了解鲁易购模式的创新和先进之处,二不了解鲁易购的发展之路,站在错误的立场就会查封、抓人、交钱,你们将人民的意愿和权益放在何处?将党和国家近来一再强调的如何对待民营企业的方针政策置于何处?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取证1、事实不清没有本案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回避了案件来源背后的不法原因;受理阶段,未查明案件来源的特殊群体性和背后原因;鲁易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未查明;认定组织领导传销罪所要求的“引诱、胁迫他人加入”和“非法占有”,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查明鲁易购在成立不到2年的时间内发展民族实体企业所取得的成果,在不懂得创办企业该如何发展的情况下,靠权力逐利执法,粗暴摧毁企业;没有事实依据证明:鲁易购查封前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的事实,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事实;查封前投资人的奖金分红是根据制度按时按量计发,从未亏欠投资人一分钱,这一事实未查;没有查清全国几十万会员为推广宣传鲁易购的费用成本都是投资人从自己在鲁易购获得的奖金分红中拿出的。如果按传统做法,租赁场地、添置设备设施、人员工资、业务费用,这些费用是否都该公司出,但现在却是投资人自己出,仅此一项能为公司节省多少?!公司领导没有圈钱跑路的动机、行为和结果,资金也未挪做它用,而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兢兢业业,尽心尽力,努力工作。有这样做传销的领导吗?!进入年元月,公司开始在全国宣讲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分配制度的整改方案,对此整改方案的具体内容未查明。2、证据不足起诉书和判决书唯一能够做为认定传销罪的事实依据,仅仅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认定传销罪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法律要件中的一项---形式要件。其它事实证据都是不能用来证明犯罪和认定传销罪,只能做为在能够认定传销罪的情况下做为量刑的依据;据判决书提供的数据:会员充值资金.22元,会员返现.68元,众筹款.70元,涉案资金万购买临沂市宏宸大厦1号楼商业用房.53平米,车位.04平米,医院投入万,港湾大酒店先期付款1亿元,拨付中润开元文化传媒公司运营资金多万元。还有部分资金流向未查明(包括易联盟网络直播平台,金联5S汽车销售店等资金投入占用情况)。上述资金流动情况只能说明:一、鲁易购是“互联网+实体企业”;二、鲁易购在做的是发展民族实体企业该做的事,绝不是传销该做的事。3、违法取证为定鲁易购为传销罪而片面取证、引诱和威逼取证。采取不告知取证和笔录的目的,不说明要证明什么,用事先准备好的问答卷让人填写后做为证人,或事先准备好的问题提问做笔录,然后让证人签名按手印;前期开会学习的会员,不在事先准备好的问答卷上签字就不让回家。结果好多人发现自己要说的一句没有,许多人就这样稀里糊涂的成了证明鲁易购是传销的所谓证人。据沈德同董事长介绍:公安告诉他,只要承认传销,罚点款就放人,即使判也很轻,所以他就承认签字了。结果被判八年,公司也没保住,连累了众多投资人。梁立在公安的威逼诱骗下,为了减刑立功,做了许多违心事,伤害了公司和投资人,结果事与愿违,后悔莫及。凡是被保释的会员,公安都要求承认干传销,并且被要求不能与会员来往、不能把关押期间的事说出去。3、庭审程序违法据多位参加庭审的投资人介绍,一审嫌疑人第一次单独出庭时,法官对嫌疑人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认罪吗”?审理刚开始,法院还没有判决,认什么罪?这不是威胁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吗?!法官的这种行为违反刑诉法第五十二条;整个庭审过程没有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查实,就做为定案的依据,违反刑诉法第六十一条。整个庭审过程,不让被起诉方说话,说了也不采纳不解释,就是要定为传销罪。三、在什么情况下领导被抓公司被查封正当公司拍摄完成的电影《凤皇传》通过广电总局审核,定档在年4月16日在全国上映,公司全力筹备年2月25日《凤皇传》鸟巢发布会,电影《一百零八》紧张拍摄中;中华医院筹备年2月23日初八开业;新版会员后台APP紧张测试中;全国各团队宣讲公司年3月1日后实施的整改方案紧张有序的进行中;公司及沈德同董事长社会荣誉接连不断,投资人都为找到一个好平台而倍感高兴和自豪的时候,年2月12日怀化公安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从年2月12日--3月8日共抓人拘押公司领导沈德同、杨秋英等46人;从年3月14日--5月4日取保候审37人;从年3月21日--4月8日,怀化检察院共批捕12人。在抓人的同时,还查封了公司和帐号。造成公司关网,奖金分红停止计发,下属分公司被迫陆续停业。(此案年5月21日由怀化检察院向怀化洪江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到底谁在违法犯罪?鲁易购做为一个创新型民族实体企业,在沈德同董事长的带领下历经近两年的成长历程,尽管它还不成熟,但它选择的道路和沈德同董事长那艰苦朴素、忘我工作、与时俱进、诚实守信、平易近人的生活工作作风得到广大投资人的认可和信任。查处前鲁易购生机勃勃,发展势头良好,为参与人创造了较好的就业创业机会,为社会创造和积累财富,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分享经济”的发展而探索一条新路。公司严格按照分配制度按时按量计发奖金分红,从未亏欠投资人一分钱,鲁易购良好的产业布局以及独特的运行模式让投资人感受到良好的发展前景,所以大家愿意为支持民族实体企业的发展投资,同时也让自己的投入获得较好的收益。但好景不长,伴随湖南怀化公安对公司的查封和对公司领导的拘押,这一切都破灭了。查处带来的严重后果是一个良好的创新型民族实体企业被摧毁了,将全国几十万投资人家庭推向灾难,许多人被动失信,家庭破裂或有家不能归,甚至自杀;造成巨大的财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有失民心,有损法律的公平正义!根据刑法对犯罪的规定,及鲁易购被查处前后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不难看出谁在犯罪!五、我们是在什么条件下维权的事情发生后,投资人的维权行动分为两个问题阶段:第一阶段:从春节后到.11.14一审判决前。由于公司被查封,公司领导被抓,投资人自筹资金聘请北京律师团队去湖南怀化维权。各地团队领导告知大家要相信国家、相信法律,不让投资人闹事,等待律师解决问题,这个阶段是维稳阶段;第二阶段:.11.14一审判决后到现在。得知判决结果,全国投资人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认可怀化洪江市法院的判决,非常气愤不平,这才开始了全国投资人自发的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大家各尽所能,做自己该做和能做的事,加强了各地投资人的联系,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借钱也要维权到底。许多投资人目前已经是借债度日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支持维权,他们再紧一下裤腰带,捐出10元、20元到元,为的是洗刷冤屈,拿回自己的血汗钱,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前期公安大量抓人,中间会员中传说抓人不断,最近又传说拟再追诉40人,那意味着还要再抓40人,群里有公安眼线,这些事实造成了未见过面的会员之间难以相互信任,给维权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况且每个人都要养家糊口,没有更多时间投入到维权上。这些情况还请各位领导能够体谅!但我们坚信: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我们将坚持维权,直到成功!第三、我们的请求一、由于本案的初审、侦查、立案均在怀化完成,然后指定怀化洪江法院审理,为保证公平正义,要求湖南怀化回避本案的二审;二、还公司和投资人一个清白,尽快释放被冤屈的公司领导,让他们能够重整旗鼓,恢复企业的生产经营;三、因此案给公司和投资人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依法负责承担。上述材料属实,后续会有更多事实证据,我们联合签名举报。因为担心怀化公安抓人,维权是需要勇气的。迫切请求有关部门尽快核实查处。鲁易购全国投资人维权领导小组鲁易购全国投资人家属维权领导小组.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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