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3日至4日,由中南大学举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全国第十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在怀化长城酒店顺利召开。会议共收到百余篇学术论文,来自全国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百余名专家莅临会场。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法学理论研究会会长胡平仁主持开幕式,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致辞,对与会专家的参会表示诚挚的欢迎。他说,中南大学法学院在民间规范研究中取得了不少成果,很荣幸能够承办这一届的学术研讨会。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吴大华研究员提出,法治建设必须要找到特定的路径,而民间规范形成的地方性路径将助益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南大学特聘教授、民间法学术研讨会创办人之一谢晖说,民间规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进化理性,它契合了中国应走向的良性改良的制度路径,也契合了中国更为需要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理想要借由法律现实的路径方能实现,而这又离不开民间规范的作用。并且,法律的修正主义有助于对国家法的软化和多元,这是民间规范应贯彻的原则。
基调发言由《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主编吴平主持,西北政法大学的严存生教授和贵州师范大学徐晓光教授做了发言。严教授就习惯与习惯法的发展未来发表了看法,主张对法的多元化理解,并主张区别习惯与习惯法。徐教授则从流域文化寻求民间法研究的路径,他认为对民间法的研究要遵循多学科研究的路径,从具体的事实中把握民间规范的脉络。
之后的研讨共分为三个单元:理论探讨、制度分析和经验研究。在“理论探讨”单元,于语和教授以天津市为例,探讨了民间规范对地方法规制定的介入的必要性所在。王勇教授则从《消防法》和《防洪法》的视角论述了地方立法对地方知识阐明的关键使命。田艳教授以黔东南州为例论述了地方立法中民间规范承担的角色。钱锦宇教授从善治的意义上提出民间规范为地方立法提供的经验性参照有助于善治的实现。龚德君博士后探讨了习惯法对区域生态立法的影响。“制度分析”单元中,蓝寿荣教授探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性与我国传统知识的民间性的关系。王林敏副教授论述了西欧中世纪习惯法的适用机制问题。尚海涛副教授回溯了中世纪后期英格兰习惯法的演化路径。雷伟红副教授则分享了她对习惯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的看法。范景萍老师从姓名权的角度来看习惯法对姓名的影响。而在“经验研究”单元,徐晓光教授介绍了湘黔边区传统商业贸易规则。周世中教授阐述了瑶族风俗习惯与瑶族聚居地政府行政执法的关系。苏洁教授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对民间法资源的理性吸纳将有效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完善。程泽时教授提出,清朝贵州清水江的“江步”制度则对当时地方官府的立法产生影响。向美蓉庭长则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分析了苗族习惯法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运用问题。张建老师探讨了民间法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的作用。郑志泽同学着眼于穆斯林习惯法在人民调解中的价值展开论述。
会议的观点陈述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意义。评议人的点评切中观点的实质,深入剖析了观点利弊。互动环节中的问答让相关观点的问题暴露得更为显著,观点的正当性也越辩越明。
闭幕式上,徐晓光教授作了总结,他说,本次民间法会议体现出民间法研究的思辨和实证两种方法,它们相辅相成,促进了这次民间法会议的成功。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明教授诚邀各位专家明年前往广东召开民间法研讨会。谢晖教授主张要把民间法研究当做中国问题看待,而不能流于“外向参照”,要从现实问题出发研究民间法。民间法研究的最终目标是构建学术共和。他向来自全国各地参与会议的学者、承办方中南大学法学院、支持单位怀化学院以及会务组成员表示感谢!
这次民间法会议是一次学术盛会,它展现了百余位民间法学人的风采,呈现出中南大学法学院搭建的学术交流平台的包容性。会议的顺利召开,将推动民间法研究的深化,也促进了民间法学者之间的学术友谊!
撰稿人:余地
拍摄:高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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