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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
1、严格执行“保一控二停三”政策。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4、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5、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的其中一种,还款方式经审批确定后不能更改。实行财政代扣或单位代扣的原则上只能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6、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7、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贷款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才能再次申请。
首套房认定标准:
1、已购买单位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政府限价房,未购买商品房的家庭,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政府限价房证明认定;
2、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所在区域上年人均住房面积,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的家庭,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未达人均住房面积证明认定;
3、居住在配套设施未完善的非规模小区,为改善居住条件,另购一套住房的家庭,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非规模小区证明认定;
4、外地(含本市所辖县市区)人员来怀化市城区购房的;
5、一个家庭中,凡年满18周岁的子女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从父母家庭中独立出来的,视为首次购房人群;
6、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为首次购房人群。
首付比例: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不含)以下,首付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停止向装修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
在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开展农村自建房的贷款业务:
属农村自建房而又不能办理该住房抵押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凭其宅基地使用证和国土部门的建房审批文件,按每平方米不超过元测算总房价。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必应用城镇门面或住房做抵押,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可用其本人和他人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同时购买与贷款金额等额的个人人身保险,明确第一受益人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其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l2个月×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配偶、子女的可合并计算)。
违约责任:
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如未履行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提前收回其贷款,并按贷款金额10%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借款合同约定)。
21.20万元(含)以下贷款由管理部审批,20万元以上贷款报中心审贷会审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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