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关于我市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怀企业: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66)号精神,经怀化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我市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全日制劳动者每月最低工资标准
执行标准
执行区域
元/月
市直、鹤城区、中方县
元/月
沅陵、辰溪、溆浦、麻阳、新晃、芷江县、洪江市、洪江区、会同、靖州、通道县
二、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执行标准
执行区域
11.4元/小时
市直、鹤城区、中方县
10.7元/小时
沅陵、辰溪、溆浦、麻阳、新晃、芷江县、洪江市、洪江区、会同、靖州、通道县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月8日
关于株洲市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6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株洲市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城市四区,即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和天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云龙示范区参照城市四区标准执行;醴陵市、株洲县、攸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茶陵县、炎陵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4元。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2月14日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
岳人社发〔〕9号
关于岳阳市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66号)文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报岳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岳阳市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元/月两个档次,即: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君山区、云溪区为元/月;岳阳县、汨罗市、湘阴县、临湘市、华容县、平江县、屈原管理区为元/月。
二、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11.4元/小时两个档次即: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君山区、云溪区为11.9元/小时;岳阳县、汨罗市、湘阴县、临湘市、华容县、平江县、屈原管理区为11.4元/小时。
三、执行时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四、岳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2月9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我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小时;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2月30日
关于调整娄底市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党群工作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直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66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经娄底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协商讨论,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我市年月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二)我市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10.7元/小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
我市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时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凡在我市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最高工资标准。
2、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剔除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享受的津贴,奖励性工资,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及我市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让企业、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各县(市、区)要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各用人单位要及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5、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举报和投诉-,咨询-。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月4日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郴州市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郴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调整为:北湖区、苏仙区元,桂阳县、宜章县、永兴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资兴市为元;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调整为:北湖区、苏仙区11.4元,桂阳县、宜章县、永兴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资兴市为10.7元。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月8日
关于调整张家界市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6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张家界市年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9元/小时。执行期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月16日
永州市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永州市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市区(含冷水滩、零陵、经开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元调整为元,九县及两管理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元调整为元,平均增幅为9.1%;市区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10.4元调整为11.4元,九县及两管理区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9.8元调整为10.7元,平均增幅为9.4%。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常德市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常德市城区(含武陵区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鼎城区武陵镇)每月元,其他区县(市)(含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每月元;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为每小时11.9元,其他区县(市)为每小时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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