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患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敦促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举报范围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主要有:谋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职务,拉拢、腐蚀、操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一方话语权等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乡霸”,“村霸”、“地霸”等黑恶势力;
4.拉帮结派、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黑恶势力;
5.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和医疗、交通事故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堵门堵路、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6.在建筑工程、仓储物流、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强行阻工,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7.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8.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9.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金融借贷平台、典当行等名义,以及“无抵押贷”、“校园货”、“车贷”、“房货”、“裸贷”等“套路贷”,专门从事高利放贷,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3.以行业协会或其他名义,组织、操纵煽动行业经营业主或从业人员群体性上访或以其他方式向政府示威滋事的黑恶势力;
14.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投案自首要求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线索举报方式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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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号省委大院3办公楼省扫黑办,邮编:;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省公安厅长刑侦总队,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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