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磊
高端民商诉讼部
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加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权利实体性救济的空白,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中,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条件、审查与处理情形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一大进步。从本所高端民商诉讼部代理案件来看,年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激增,但因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理论构建尚未成熟,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种种认识误区,导致诸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未能得到合法公正的判决,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基于此,本文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践中类型化法律问题作出简要梳理,与各位分享。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
执行异议之诉通过综合分析当事人各自权益的性质和权益的效力边界,对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权益进行优先性比较,以确定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因此,执行异议之诉系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及权利的效力边界进行评判,具有确认之诉的性质,同时其又作出许可和排除执行的判断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故执行异议之诉兼具确认诉和形成诉的性质。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分类
广义上执行异议之诉分为: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包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即狭义上的执行异议之诉)。
2.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提起的执行分配方式异议之诉。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与其他程序的区别
1.与第三人撤销诉比较: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程序,属于执行后才引发的诉讼且有前置程序,能阻止、许可执行与改变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既有可能是第三人,也有可能是案外人。而第三人撤销诉属于普通民事程序,无前置程序,当事人则是非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2.与审判监督程序比较:执行异议主要判断生效法律文书应否执行,且仅针对执行标的,在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中不发生执行异议之诉的可能性。而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判断裁判文书是否正确。
四、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化问题解读
(一)关于不动产的执行异议之诉
1.借名买房
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登记关系,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请求对该标的物停止执行并确认所有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借名行为系合同行为,不动产物权系依法定登记确定,为规避政策和法律的风险应由借名人共同承担。
2.以房抵债债权人
以房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于抵债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为一般金钱债权,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债权人请求排除对该房屋强制执行的,予以支持,但债权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除外。
3.被拆迁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已经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了拆迁安置用房的具体位置、用途,能够明确指向执行标的的,可以对抗执行。
4.借用房地产企业资质的挂靠人执行异议之诉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所有权作为不动产物权,均应以公示为要件。
挂靠人不得对抗执行。
5.共有权人执行异议之诉
应当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但可请求对于涉案共有财产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者向作为被执行人的共有人进行求偿,故严格意义上讲不得对抗执行。
6.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
7.承租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只有在执行法院否定承租人租赁权成立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承租人与查封、抵押的对抗,取决于承租人是否在查封、抵押前已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实际占有租赁物。
(二)关于动产的执行异议之诉
1.以特殊动产为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
一般债权人不能获得优先于物权的地位,其他应结合买卖合同解释处理
2.机动车挂靠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我国对道路运输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机动车营运行业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况。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在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运输企业出资购买车辆,将车辆运输经营权转让给个人,由个人挂靠在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运输;二是个人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以运输企业作为车主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因此,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关系为由主张停止执行的,应当区分情形处理。对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的,机动车的名义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运输企业,挂靠人仅享有机动车经营权,对其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对属于第二种情形的,存在机动车名义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相脱离的情况,如果经审理查明案外人确系执行标的物的实际所有权人的,对其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出租车、客运车辆等挂靠经营,如查实存在挂靠协议,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可以排除执行。
3.帐户借用人执行异议之诉
货币的本身性质决定只能以帐户归属判断权利归属,因此人民法院对账户借用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三)关于建设工程的执行异议之诉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如果执行法院以案外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由于优先受偿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需要在主债权确定、且符合优先受偿权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故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2.针对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债权实行强制执行,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主张的,仍应按合同相对性,不得对抗执行。
高端民商诉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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