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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特别授权),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禹芝英(鑫旺家电业主),女,汉族,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志洪,系禹芝英丈夫。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禹芝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被告禹芝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志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第号、、“美的Mid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家电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使用美的系列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诉讼维权。

年9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被告禹芝英在位于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城××号的档口内销售仿冒第号“美的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年9月27日,怀化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查扣被告电磁炉台,年10月19日,该局作出怀工商开案处字()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号“美的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维权费用1万元,其他合理费用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四组证据:

1、第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授权委托人,拟证明原告是第号注册商标的权属人;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监()33号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粤佛顺德第号公证书、()粤佛顺德第号公证书、()粤佛顺德第号公证书、()粤佛顺德第号公证书,拟证明美的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被告店铺及仓库现场情况及销售的侵权产品图片,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被工商行政机关查处的事实;

4、民事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因维权支出1万元律师费的事实。

被告禹芝英辩称,行政处罚是实,但当时没有申辩,自己销售的不是美的商品,而是Miledea商品,有正规的商标注册证书,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进的货。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禹芝英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佛山美柏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拟证明自己销售的是美乐达商品。

对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证据1、2,被告禹芝英无异议;对证据3,被告表示自己当时没有申辩,不等于自己认可了侵权;对证据4,被告不认可,认为维权损失与己无关。对被告禹芝英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Miledea”已经被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经本院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提供证据3不能实现证实被告侵犯商标权的证明目的。另原告提供的证据4系由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具,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第号、、“美的Mid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家电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使用美的系列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诉讼维权。

年9月27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广州搏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称怀化河西建材市场8栋有人涉嫌销售假冒美的“Midea”注册商标的电磁炉。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禹芝英年7月从佛山市美柏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购进“Miledea”智能电磁炉42件台,共计购货款元,该局对涉案商品予以扣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禹芝英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执行到位。

另查明,涉案商品上的“Miledea”标识系佛山市美柏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受让,该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滘居委会容桂大道南35号四楼。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号“Miled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第号),该裁定书宣告第号“Miledea”商标无效,但原告没有提供工商局相应的公告,故对该裁定书是否生效无从查明。该裁定书的当事人记载申请人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宁德富,住址为四川省射洪县陈古镇玉皇村3组5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禹芝英提供了佛山市美柏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受让第号“Miledea”商标的证明,涉案商品由佛山市美柏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供货也经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明知第号“Miledea”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为宁德富,所以,被告禹芝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另涉案商品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扣押,禹芝英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并执行,禹芝英的有争议行为业已于诉讼前终止。综上所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各项诉请无法律依据、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当向佛山市美柏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胜

审 判 员   肖光申

审 判 员   舒易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尹 俊

代理书记员   张 静

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

“侵犯商标权”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或者简言之,侵害商标权就是以商标权为对象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体系中的一个种类,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要点:

本案中,被告禹芝英提供了佛山市美柏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受让第号“Miledea”商标的证明,涉案商品由佛山市美柏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供货也经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明知第号“Miledea”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为宁德富,所以,被告禹芝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另涉案商品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扣押,禹芝英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并执行,禹芝英的有争议行为业已于诉讼前终止。综上所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各项诉请无法律依据、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当向佛山市美柏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专有性为其本质特征。作为商标权的专用权,在权利保护范围内,不允许他人侵犯。任何第三人侵犯商标权保护范围的行为,都会损及商标权的专有性,导致或可能导致商标丧失意义,因而都属损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这里的“损害”,不以商标权的专有性受到实际破坏为标准,只要其专有性受到了不法威胁,损害即告成立。

四、疑问与思考: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不以侵权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成立的必备条件,而只是将其作为处理侵权案件可予以考虑的情节。侵权商标的商品即使优于注册商标商品,也不影响其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但劣质商品则可以作为加重侵权责任的情节。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使用侵权”,应同时考虑两方面因素: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相类似。

注:本案例对应《竞争法》第三章第一节

1、商标侵权概念

2、商标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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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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